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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手机app-中超控股(002471):2023年第四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

中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7月 22日、2023年 7月 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 8月 7日(星期一)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 8月 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8月 7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8月 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8,132,0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2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541,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590,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64%。

  7、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根据公司 2023年 7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蒋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3年 8月 3日至 2023年 8月 4日(上午8:30-11:00,下午 1:00-5: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61,4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678%;反对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2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2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314%;反对 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68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1,4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678%;反对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2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2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314%;反对 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68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1,4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678%;反对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2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2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314%;反对 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68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1,4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678%;反对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2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20,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314%;反对 25,644,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68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2,544,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197%;反对25,587,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0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7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0338%;反对 25,587,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吴燕律师、吴斌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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